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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市民勿忽视非住房消费类公积金提取

发表于2014-08-20

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已逐渐被越来越多人所熟知和使用。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醒,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只是一方面,有不少市民忽视了,在出境定居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多种非住房消费情况下,同样可以根据程序提取公积金。
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,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,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。该政策最主要针对的就是住房消费类,它包括了购买商品房、私产房、经济适用房、限价商品房等自有住房的,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有住房的,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。
“还有一种情况容易忽视,那就是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,也可以提取公积金。”该工作人员称。
有多种非住房消费类也可提取公积金。众所周知的情形包括离休、退休的,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封存满两年的,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户口迁出天津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职工死亡、被宣告死亡的等。出境定居的也在可提取公积金范围之列。
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,公积金还可发挥社会救助功能,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也可接受公民提取申请: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,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被纳入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,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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